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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15]

  新地税发[2010]23号

  各税务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强化房屋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征管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2号)、县政府《关于实行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9号),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关于实行新昌县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9号)精神,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以实施范围内权属发生转移、土地性质为国有的二手房为实施对象,按照先城区后乡镇的步骤逐步推行。

  二、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县房管局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房屋评估价基础上,下浮10%作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三、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除下列情形外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1.纳税人对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收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正当理由的;

  2.由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和公开市场拍卖的房屋交易;

  3.尚未列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范围的房屋交易;

  4.税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纳税异议的计税价格,按《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处理,对由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以及尚未纳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内的房屋交易,继续实行房屋交易价格评估,将评估价和申报价实行对比,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对经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交易,按司法裁定价格确定;对经公开市场拍卖形成的房屋交易,按竞拍成交价确定。

  四、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对实施范围内的房屋交易,凡以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相关税费,统一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价格计算征收。

  五、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对已纳入管理办法内的房屋交易,不再要求委托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评估,对其他需继续实行委托评估的按有关房屋交易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执行。 

  六、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后,《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调整完善管理试行办法》、《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同时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乡镇所在地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调整完善管理试行办法

              2.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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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调整完善管理试行办法.doc
新昌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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