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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5]
新地税发 〔2009〕79号

各税务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我县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规范建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县所有建筑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为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如下:

  一、查帐征收的范围。2010年1月1日起我县所有的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二、《外管证》的管理。继续鼓励我县的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对持《浙江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开具《外管证》时暂按营业额的0.5%预征所得税。

  三、“老项目”所得税的过渡政策。对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主体工程合同的建安项目(以下称“老项目”),按12%的成本利润率扣除成本。“老项目”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应对“老项目”成本建立台帐单独核算,未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老项目”的过渡优惠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新老项目都必须凭合法有效凭证入帐。

  四、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暂按其实际建筑安装营业收入的0.2%核定征收。

  五、固定资产管理。对2009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建筑用机器设备、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所提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七、其他管理。

  (一)、建筑企业雇用其他企业挖机作业,均应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挖机作业企业的挖机业务属于平整土地,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缴纳相关税费。

  (二)、建筑企业的临时性用工支出,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

  八、各分局应强化建筑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完善建筑业纳税评估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建筑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九、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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