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0〕54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浙地税发〔2007〕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76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以东昌路、新昌江、万丰路、磕山路、人民西路、环城南路、湖滨一路环绕为界,界内为一级地段(包括道路两侧临街房屋),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
二、羽林街道、南明街道和七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区域为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
三、澄潭镇、梅渚镇、儒岙镇和大市聚镇等镇规划区范围内及所处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区域为三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
四、除上述一、二、三级地段外的镇行政区域范围为四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76号)第四条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