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文件第三款第一条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涉税事项,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请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
我局在参考了周边县、市和县国税局的相关执行意见后,对以上两项应提供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标准明确为: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请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金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企业申请单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
同时针对近日企业反映的有关涉及事项特作如下说明:
一、该项工作上级有明文规定,我局必须贯彻落实。嵊州市内资企业1000万元、外资企业500万元销售以上,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提供涉税鉴证报告。我们已经充分考虑了本地企业情况。
二、税务师事务所是中介机构,也是一个纳税企业,不是我们局下属单位,与我们局在人员、财产、资金上没有丝毫关系。
三、我们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费都是有严格政策依据的,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的任何减、停、免、缓政策,我们都是严格执行的。
四、税务师事务所行业是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培训和涉税业务鉴证的中介机构,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将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同时,我们也严格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促进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特此函告。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