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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5]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和《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委发〔2011〕113号)文件精神,2011年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的对象和重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

  3、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

  二、待遇享受

  享受社会保险费临时性下浮缴纳比例和缓缴政策企业的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不受影响。

  三、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实施范围

  对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施临时性集中下浮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为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参加职工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部分企业是指除以下缴费对象和行业范围以外的缴费单位。

  属于下列缴费对象范围不实行减征:

  (1)国家党政机关;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6)军事单位;

  (7)其他非企业单位;

  (8)自然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属于下列行业范围不实行减征:

  (1)金融(包括保险、证券);

  (2)电力生产、供应;

  (3)电信;

  (4)煤炭石油开采、石油化工;

  (5)烟草加工批发;

  (6)房地产;

  (7)炼铁炼钢;

  (8)汽车、大型船舶制造;

  (9)铁路、航空运输;

  (10)水泥建材;

  (11)涉重金属。

  缴费单位生产经营涉及减征、不减征二个行业及以上的,根据主行业来确定是否减征;企业性质的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仍按规定征缴,不予减征。

  (二)实施标准

  对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施临时性集中下浮的标准相当于上述四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各一个月的额度,所属期为2011年11月份应申报、核定的正常应缴费款。正常应缴费款不包括以前月份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对虚假提高当月缴费基数的,由地税部门进行缴费评估,一经查实取消减征待遇。

  2011年的减征额度仅限于所属期为11月份且在12月份正常进行申报的企业才能享受,逾期办理和补缴不再享受。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的,责任自负。

  (三)操作方法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2011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下浮工作在12月份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扣款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集中减征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份(所属期为2011年11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企业单位仍按现行办法操作,不需要增减任何环节。12月份正常申报期仍为12月1日至15日。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一实施范围

  经营发生暂时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当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原则上一家企业只审批一次缓缴。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2、截止申请日前一个月企业累计利润为亏损;

  3、纳税信用记录良好,至申请日无欠缴税费;

  4、经营有望在短期内恢复并能在缓缴期满后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5、未享受并不再申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二)审批流程

  1、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应在申请当月10日内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调查核实报县地方税务局;

  2、企业申请缓缴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县地方税务局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3、企业申请缓缴期在4-6个月的,由县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4、按规定流程审批后,由主管税务分局将《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返回给企业,所有缓缴费款须在2012年底前入库。

  (三)递交资料

  1、缓缴申请报告;

  2、《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

  3、所属月份各项财务报表;

  4、申请日一户通扣款银行帐户对帐单(须加盖银行章);

  5、镇乡(街道)或有关部门提供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明。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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